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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章程

第五章 職權

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
  1.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
  2. 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  3. 選舉理事及監事。
  4.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  5. 聘請名譽理事長。
  6. 其他。

第二十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
  1. 根據大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。
  2. 對外代表本會。
  3. 通過會員入會。
  4. 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。
  5. 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。
  6.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  7. 核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  8. 推薦下屆理、監事候選人名單。
  9. 其他。

第廿一條: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:

  1. 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。
  2. 監察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。
  3. 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。
  4. 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。
  5. 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。

第六章 會議

第廿二條: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廿三條:本會個人會員可被推選出席會員(代表)大會;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參加,其名額
     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
第廿四條:本會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,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均得分
     別召開臨時會。

第廿五條:本會監事會或常務監事會議,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,由常務監事輪流主
     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