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職權
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-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
- 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- 選舉理事及監事。
-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- 聘請名譽理事長。
- 其他。
第二十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- 根據大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。
- 對外代表本會。
- 通過會員入會。
- 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。
- 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。
-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- 核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- 推薦下屆理、監事候選人名單。
- 其他。
第廿一條: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:
- 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。
- 監察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。
- 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。
- 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。
- 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。
第六章 會議
第廿二條: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廿三條:本會個人會員可被推選出席會員(代表)大會;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參加,其名額
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第廿四條:本會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,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均得分
別召開臨時會。
第廿五條:本會監事會或常務監事會議,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,由常務監事輪流主
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