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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章程

第四章 組織

第十條: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(代表)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
    其職權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
    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
   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一條: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,由會員(代表)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五人,監事九人,分
     別組織之。並以得票次多數之十一人為候補理事、三人為候補監事,遇有理事
     、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。

第十二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,常務監事三人,分別由全體理事、監事互選之,均以
     會議方式行使職權。

第十三條:本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二至三人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,任期為
     四年,連選得連任,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第十四條: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。

第十五條: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,並得設副秘書長
     一至二人襄助之。

第十六條:本會秘書長下,得視需要提請理、監事會議通過設立各組,各組設正、副組長
     一人,職員若干人。

第十七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及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大會之代表任期均為四年,
     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八條:

  1. 本會正、副秘書長及各組正、副組長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。
  2.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項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