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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章程

第三章 會員

第六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左列資格者,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,
    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得為本會會員。

    (一) 團體會員資格如左:

    1. 省、市體育會所屬棒球委員會。
    2. 各級學校棒球團隊。
    3. 各工商團體棒球隊。
    4. 各級機關棒球團隊。
    5. 國軍棒球團隊。
    6. 棒球俱樂部。

    (二) 個人會員資格如左: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。

    1. 國內外大專體育科、系畢業從事體育工作者。
    2. 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體育工作滿五年者。
    3. 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體育工作滿三年者。
    4.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棒球比賽或會議者。
    5. 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委員者。
    6. 熱心業餘棒球運動事業並負有聲望者。

第七條:本會會員權利如左:

  1. 發言權與表決權。
  2.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  3.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。
  4. 其他應享之權益。

第八條: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:

  1.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  2. 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及工作。
  3. 按時繳納會費。
  4. 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
第九條: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。

  1.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  2. 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。
  3. 褫奪公權者。
  4. 受刑事處分者。
  5. 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。
  6. 違反業餘運動規則者。
  7. 一年不繳納會費者。
  8. 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