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左列資格者,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,
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得為本會會員。
(一) 團體會員資格如左:
- 省、市體育會所屬棒球委員會。
- 各級學校棒球團隊。
- 各工商團體棒球隊。
- 各級機關棒球團隊。
- 國軍棒球團隊。
- 棒球俱樂部。
(二) 個人會員資格如左: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。
- 國內外大專體育科、系畢業從事體育工作者。
- 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體育工作滿五年者。
- 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體育工作滿三年者。
-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棒球比賽或會議者。
- 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委員者。
- 熱心業餘棒球運動事業並負有聲望者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權利如左:
- 發言權與表決權。
-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-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。
- 其他應享之權益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:
-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- 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及工作。
- 按時繳納會費。
- 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。
-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- 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。
- 褫奪公權者。
- 受刑事處分者。
- 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。
- 違反業餘運動規則者。
- 一年不繳納會費者。
- 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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