帳號
密碼
身分證
聯絡我們 管理介面 回首頁
八十九學年度

94年總統盃全國棒球錦標賽-第一屆遠東集團女子大賽

 

一、主    

棒球是我國的國球,男女老少都歡迎。為推廣全民運動,並發展及推廣女子棒球的風氣,故舉辦總統盃棒球錦標賽。

 

二、依    

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4、11、8體委競字第0940021956號函核定辦理。

 

三、主辦單位:總統府

 

四、協辦單位:教育部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台北縣政府

 

五、承辨單位:中華民國棒球協會、台灣棒球聯盟、台灣女子體育運動協會

 

六、贊助單位:遠東集團

 

七、日    

(一)比賽日期:94年12月24日起至12月28日止。

(二)女子賽開幕典禮:94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(新莊)。

(三)總統盃開幕典禮:94年12月18日上午10時(社子島)。

 

八、地    點:台北縣新莊棒球場

 

九、報名隊數:7隊

 

十、資    

(一)教練資格:各球隊之教練至少須一名取得B級教練資格(含)以上者,始能報名參賽(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,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)。

 

(二)球員資格: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78年11月14日前(含)出生者(以國民身分證為憑)。

 

十一、比賽方式及制度

(一)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,取分組前二名晉級決賽。

 

(二)決賽採交叉賽制。

 

(註: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,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。)

 

十二、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:

 

(一)預    賽:

1.採積分制: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,每場之勝隊得二分,敗隊得0分,

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。

2.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,依下列順序處理:

1)二隊積分相同時,以勝隊為先。(二隊以上時亦同)

2)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率較少者為先。

3)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率較多者為先。

4)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打擊率較多者為先。

5)擲銅板以決定名次。

(註: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,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。)

 

(二)決    賽: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。

 

十三、報    

(一)時間:即日起至94年11月14日(星期一)止(逾期恕不受理)。

 

(二)地點:中華民國棒球協會(地址: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電話:02-27118128)

 

(三)名額:

1. 職員:領隊、總教練、教練共計四名。

2. 球員:十八名(含隊長,最少不得低於十五名)。

 

(四)方式:填妥報名表大、小各一份(本會備索),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,也可以電子郵件寄至本會信箱(ctba@ctba.org.tw)。

 

(五)費用:報名費新台幣壹仟元整,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(未繳費者視同無報名),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。《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:中華民國棒球協會》

 

十四、教練會議

(一)時間:94年11月22日(星期二)下午2時。

 

(二)地點: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第一會議室(地址: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:02-27118128)

 

(三)會議內容:

1.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。

2. 審查球員資格。

3. 抽籤排定賽程。

 

(四)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,則不另行通知。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,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。

 

十五、比賽規則

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。

 

十六、比賽用球

採用大揚KY - 500型硬式棒球。

 

十七、獎    

(一)團體獎:

冠、亞、季軍,各頒獎盃乙座。

 

(二)個人獎:各頒發獎座乙座,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。(全壘打獎除外)

1. 打擊獎:三名

2. 最有價值球員獎:一名

3. 投手獎:一名

4. 打點獎:一名

5. 教練獎:一名

6. 全壘打獎:一名

(註一:打擊獎:打擊率相同時,以打數較多者為先,若打數亦同時,以打點多者為先。)

(註二:打點獎:打點獎相同時,以打擊率高者為先,若打擊率亦同時,以打數較少者為先。)

(註三:全壘打獎:全壘打數相同時,以打數較少者為先,若打數亦同時,以打點多者為先。)

 

十八、附    

(一)各隊應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,三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,接受資格審查,如有延誤者,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。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,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(教練一人、投手三人及捕手一人)。

 

(二)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(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,經大會認定者除外)。

 

(三)採七局制比賽,兩隊得分比數,四局相差十分,五局相差七分,即截止比賽。

 

(四)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(左邊)為先守,請在三壘邊選手席。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。

 

(五)除暫停之需,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(包括壘指導區),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,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,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,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。

 

(六)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,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,則整個賽程順延,但賽滿四局即裁定比賽。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,由大會另行安排,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。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、裁判組研商後執行,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。

 

(七)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(不得超過三人),時間以一分鐘為限,同局第二次(含)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。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,第四次(含)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。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。

 

(八)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(換投手不計),時間以一分鐘為限,第二次(含)則須更換投手(原投手強迫退場)。每場第四次(含)暫停時,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。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。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,時間以一分鐘為限,每局第二次(含)時,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。

 

(九)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,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。

 

(十)比賽進行中,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,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,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,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。

 

(十一)球員出場比賽時,應備妥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,未帶證件之球員,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(請在開賽提出查驗要求,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),違者視同違規球員,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,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。

 

(十二)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,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『拍照存證』以備查核,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。

 

(十三)為提昇棒球精神,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,球衣(含內衣)樣式、顏色、長短一致,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,且拉至膝下,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。

 

(十四)報名表內之總教練、教練、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,以避免產生事端。

 

(十五)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,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。

 

(十六)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、被褫奪比賽者,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,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。

 

(十七)捕手護具須自備,並合乎標準(頭盔、面罩、護喉、護胸、護襠及護腿),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;擊球員、跑壘員及壘指導員(若為球員)均須戴安全帽(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)。如缺任何乙項,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。

 

(十八)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,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。若15秒內未投出,則計壞球一個。

 

(十九)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,無論練習或比賽,儘量勿踐踏草皮。並於賽後臨走前,將選手席收拾整齊。

 

(二十)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,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,其判決即為終決。

 

十九、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